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并不折算成股份。因此,也就不存在按持有股份的比例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问题。中外合作者按何种比例进行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是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的。这与合资经营企业这种股权式的合营企业有明显区别。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另一个显著区别是:中外合作者可以共同举办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共同举办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而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都是中国的公司型企业法人。此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相比,在组织机构的设置等方面也具有自己的特征。合营企业只有在依法终止时,外国合营者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而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营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全部资产一般归中国合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