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缴纳保险的,不需要个人去缴纳的,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员工入职30天内用人单位应缴纳保险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扩展资料: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除责令限期缴纳外,可能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甚至强制征缴。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可能被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有关规定,企业不交生育保险费的,应补缴所欠金额及利息,并按日加收滞纳金。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纳手续的,可能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即使劳动者正处于试用期期间的,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此时用人单位都是应该根据法律的规定为其购买社保的。而试用期的社保其实与一般的社保购买情况是一样的。当然,要是单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按时交保险的话,则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单位以试用期为由,不为员工缴纳社保,这合法吗?7月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方微信公众号发表文章指出:这当然是不合法的! 结果该文很快上了新浪微博热搜。可见现实中试用期未缴社保的现象,还是比较普遍的。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试用期尽管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考察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劳动者实际上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该文还指出:现在,一些公司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承诺书中写明:员工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将社会保险费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这是不合理且违法的。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目前实际操作上,如果上一个用工单位没有及时办理退工或者社保转出手续,新单位暂时无法及时办理相关招工和社保缴纳手续。因此,建议新单位应当第一时间书面通知该员工,以免日后为了办理居住证积分、落户等申请事宜产生了补缴记录,这样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尤其是万一发生了工伤,新单位也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关注一
试用期内“社保随工资打八折”?
经常听到有人咨询:公司告诉职工,试用期内工资“打八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是“打八折”,这种说法对吗?
首先,法律没有规定试用期工资一定可以“打八折”。《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试用期工资,那么试用期工资就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工资支付,不能随便“打八折”;只有双方依法约定了试用期工资,试用期工资可以按约定支付,但不能低于合同期工资的“八折”,且不能低于最低工资。
其次,根据本市规定,职工当年个人社保缴费基数按其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如职工进单位首月工作满全月的,月缴费基数按照首月全月的工资性收入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是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之和(包括车贴和饭贴等)。
1、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缴纳保险的,不需要个人去缴纳的,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员工入职30天内用人单位应缴纳保险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