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产品时价外收取的增值税怎么做分录

2024-11-28 21: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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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增值税价外收入,就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不包含在商品价款里的收入。对于销售方,是增值税价外收入;对于购买方,就是增值税价外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增值税价外费用的核算

  在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中,关于价外费用的规定属于税法的特殊规定,销售单位收取价外费用时要将其合并在应税销售额中计算销项税,并在计算销项税时(未明确说明是不含税价格时)一律将其视为含税收入,先换算,再计算税款,但在其会计处理上价外费用不一定要确认会计收入,而是根据不同项目,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
  一、收取手续费、包装物租金
  手续费是企业在提供一定服务的基础上收取的,包装物的租金都是企业转让了资产的使用权才取得的,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它们都应计人其他业务收入。
  二、收取奖励费、优质费、返还利润
  在销售商品的同时收取的奖励费、优质费、返还利润,具有价上加价的性质,因而会计上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三、收取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补贴
  根据会计准则分析,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补贴进入记人营业外收入中的补贴收入科目。
  四、收取基金、集资款
  企业按规定收取的基金、集资费具有专款专用性质,一般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收取购货方延期付款利息是企业收取的利息收入,应冲减财务费用。
  六、收取包装费、运输装卸费、储备费
  企业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运输装卸费、储备费,是作为产品销售费用的,因而企业收取的包装费、运输装卸费、储备费应冲销产品销售费用。代垫款项代垫款项是企业已支付但不应由企业承担的费用。
  七、收取代收款项

  代收款项是企业为第三方收取的,并不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增加,因而不能作为收入核算收取时应贷其他应付项。
  
  

回答2:

销售产品时价外收取的增值税一般是做销项税处理。在贷方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例如企业销售产品1000元,收取增值税170元,成本900元,款为收到,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117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借:主营业务成本 900
贷:库存商品 900

回答3:

例: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