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案、结案审批登记制度
第1条 本所实行收、结案审批登记制度,旨在规范律师办案程序,保证律师办案质量,杜绝私自收费,避免利益冲突。同时,是维护、提高、创造本所品牌形象所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之一。
第2条 凡本所律师接收的案件、项目在正式代理并收取相关费用之前,代理律师都需认真填写收案审批表。
第3条 收案审批表中“委托人、代理律师、案由、对方当事人、案件标的、代理费、受理法院、立案时间、委托人联系方式、案情简介、客户意见、律师意见”等栏目都必须认真如实填写;“案源、办案类型、收费方式”等栏目要选择栏目内所列选项其中之一并填写;最后呈交主任审批,签署“主任意见”一栏。
第4条 收案审批表由行政秘书统一管理。收到基本内容填写完毕的收案审批表后,对该案件、项目的收案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 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校对其与该收案登记表内容是否一致;
2、根据该表中客户资料对照事务所已有客户资料,检索该客户是否是事务所新客户,并及时登录新客户信息。
3、根据该案件、项目中对方资料对照事务所已有客户资料,以确定其是否为事务所客户。若发现其为事务所客户,应将该情况标明交由主任审批,以免因利益冲突给客户和事务所造成不良影响。
第5条 行政秘书在对收案审批表审核完毕后,应将该收案审批表交本所主任。事务所主任在收到该收案登记表后,就以下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并确认:
1、该案件、项目的客户与事务所已有客户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2、办案类型是否已确定?客户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3、收费是否符合事务所收费标准?
4、如果是所供案件、项目,外协人是否清楚?案件、项目是否存在不能接受、无法立案的因素等。
第6条 经主任审核,该案件、项目符合事务所收案承办标准,事务所主任即签署和批准该收案审批表。
第7条 事务所主任有权将收案登记表退回要求重审,有权决定不予收案。
第8条 行政秘书收到主任签署同意收案的审批表后,即对该案件、项目编制案号和客户号,该号都是唯一的和排序的。之后与该案件有关的文档、证据将统一使用该案号。编制案号和客户号的收案登记情况应统一登记备案,收案登记表交代理律师随案归档。
第9条 行政秘书将编有案号的收案审批表、结案登记表、卷宗封皮、卷宗封底、卷宗目录一并交由主办或承办律师管理。
第10条 该案件主管律师和承办律师必须在获得案件编号后才能与客户签署律师聘请或委托合同并收费,合同编号应与收案登记表编号一一对应。
第11条 行政秘书对事务所主任要求重审的收案登记表,应按前述程序重审。行政秘书对事务所主任不予批准的收案登记,应立即通知该案件、项目代理人,作好善后处理。
第12条 案件、项目结束后,代理律师应填写该案件、项目的结案登记表
第13条 结案登记表中“委托人、代理律师、案由、对方当事人、案件标的、代理费、受理法院、结案时间、委托人联系方式、收费情况、结案方式、案源” 等栏目都必须认真如实填写,与收案审批表相同的栏目要保持二者一致;“案情小结”要概述该案件、项目的工作情况和最终结果;“客户反馈意见”栏目要反馈当事人对办案质量的真实感受。结案报告要在概述案件的基础上写出律师办案感受,有利于提高律师办案能力。
第14条 如客户对该案件、项目有投诉或意见反馈,代理律师应在“律师意见”栏目中写明原因并批注解决方法。
第15条 主任审批后的结案登记表、结案报告应一式三份,事务所主任、档案管理员、财务部门各一份。
第16条 行政秘书在收到该结案登记表和结案报告后,应从代理律师处取得该案件、项目的案卷,并对其进行整理、装订成册,然后根据该客户和该案件、项目的编号按序归入档案室。
第17条 对于结案报告,档案管理员应按序放入活页夹,以便定期送事务所所属司法局备查。
第18条 档案管理员应将该客户和该案件、项目的编号告知事务所电脑网络管理员(秘书兼任),网络管理员根据其编号,对事务所网络文件数据库中有关该编号的有关文件进行整理和备份。
第19条 财务部在收到该结案登记表和结案报告后,对该案件、项目进行结帐。
第20条 为配合收案审批,结案登记制度的执行。规范本所办案程序,要求所有律师做到不在外私自接案,不私自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
第21条 私自接案者一经发现,除责令限期如数收缴事务所外,可按其收费数额的1-3倍处以罚款,其中,合伙人从本人办案提成或年终分红中扣除;律师从其办案提成中扣除。否则,主任有权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部门处理。
第22条 处罚决定由合伙人会议作出,由所主任通知会计直接扣划,处罚决定及结果需记录备案。
第23条 为体现司法救济原则精神,下列案件经所主任同意后,酌情减免收费:
1、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减免收费的案件;
2、老少边穷地区无支付能力人的案件;
3、涉及抚养、赡养、工资的案件;
4、涉及本所人员家人、亲属的人身、财产、名誉等案件。第24条 本制度将根据事务所发展需要,不时作出修订和完善。
收案、结案审批登记制度 第1条 本所实行收、结案审批登记制度,旨在规范律师办案程序,保证律师办案质量,杜绝私自收费,避免利益冲突。同时,是维护、提高、创造本所品牌形象所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之一。
第2条 凡本所律师接收的案件、项目在正式代理并收取相关费用之前,代理律师都需认真填写收案审批表。(见附表)
第3条 收案审批表中“委托人、代理律师、案由、对方当事人、案件标的、代理费、受理法院、立案时间、委托人联系方式、案情简介、客户意见、律师意见”等栏目都必须认真如实填写;“案源、办案类型、收费方式”等栏目要选择栏目内所列选项其中之一并填写;最后呈交主任审批,签署“主任意见”一栏。
第4条 收案审批表由行政秘书统一管理。收到基本内容填写完毕的收案审批表后,对该案件、项目的收案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 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校对其与该收案登记表内容是否一致;
2、根据该表中客户资料对照事务所已有客户资料,检索该客户是否是事务所新客户,并及时登录新客户信息。
3、根据该案件、项目中对方资料对照事务所已有客户资料,以确定其是否为事务所客户。若发现其为事务所客户,应将该情况标明交由主任审批,以免因利益冲突给客户和事务所造成不良影响。
第5条 行政秘书在对收案审批表审核完毕后,应将该收案审批表交本所主任。事务所主任在收到该收案登记表后,就以下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并确认:
1、该案件、项目的客户与事务所已有客户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2、办案类型是否已确定?客户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3、收费是否符合事务所收费标准?
4、如果是所供案件、项目,外协人是否清楚?案件、项目是否存在不能接受、无法立案的因素等。
第6条 经主任审核,该案件、项目符合事务所收案承办标准,事务所主任即签署和批准该收案审批表。
第7条 事务所主任有权将收案登记表退回要求重审,有权决定不予收案。
第8条 行政秘书收到主任签署同意收案的审批表后,即对该案件、项目编制案号和客户号,该号都是唯一的和排序的。之后与该案件有关的文档、证据将统一使用该案号。编制案号和客户号的收案登记情况应统一登记备案,收案登记表交代理律师随案归档。
第9条 行政秘书将编有案号的收案审批表、结案登记表、卷宗封皮、卷宗封底、卷宗目录一并交由主办或承办律师管理。
第10条 该案件主管律师和承办律师必须在获得案件编号后才能与客户签署律师聘请或委托合同并收费,合同编号应与收案登记表编号一一对应。
第11条 行政秘书对事务所主任要求重审的收案登记表,应按前述程序重审。行政秘书对事务所主任不予批准的收案登记,应立即通知该案件、项目代理人,作好善后处理。
第12条 案件、项目结束后,代理律师应填写该案件、项目的结案登记表(见附表)
第13条 结案登记表中“委托人、代理律师、案由、对方当事人、案件标的、代理费、受理法院、结案时间、委托人联系方式、收费情况、结案方式、案源” 等栏目都必须认真如实填写,与收案审批表相同的栏目要保持二者一致;“案情小结”要概述该案件、项目的工作情况和最终结果;“客户反馈意见”栏目要反馈当事人对办案质量的真实感受。结案报告要在概述案件的基础上写出律师办案感受,有利于提高律师办案能力。
第14条 如客户对该案件、项目有投诉或意见反馈,代理律师应在“律师意见”栏目中写明原因并批注解决方法。
第15条 主任审批后的结案登记表、结案报告应一式三份,事务所主任、档案管理员、财务部门各一份。
第16条 行政秘书在收到该结案登记表和结案报告后,应从代理律师处取得该案件、项目的案卷,并对其进行整理、装订成册,然后根据该客户和该案件、项目的编号按序归入档案室。
第17条 对于结案报告,档案管理员应按序放入活页夹,以便定期送事务所所属司法局备查。
第18条 档案管理员应将该客户和该案件、项目的编号告知事务所电脑网络管理员(秘书兼任),网络管理员根据其编号,对事务所网络文件数据库中有关该编号的有关文件进行整理和备份。
第19条 财务部在收到该结案登记表和结案报告后,对该案件、项目进行结帐。
第20条 为配合收案审批,结案登记制度的执行。规范本所办案程序,要求所有律师做到不在外私自接案,不私自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
第21条 私自接案者一经发现,除责令限期如数收缴事务所外,可按其收费数额的1-3倍处以罚款,其中,合伙人从本人办案提成或年终分红中扣除;律师从其办案提成中扣除。否则,主任有权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部门处理。
第22条 处罚决定由合伙人会议作出,由所主任通知会计直接扣划,处罚决定及结果需记录备案。
第23条 为体现司法救济原则精神,下列案件经所主任同意后,酌情减免收费:
1、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减免收费的案件;
2、老少边穷地区无支付能力人的案件;
3、涉及抚养、赡养、工资的案件;
4、涉及本所人员家人、亲属的人身、财产、名誉等案件。第24条 本制度将根据事务所发展需要,不时作出修订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