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能按《解释》审理。因为《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 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建议你也不要撤诉,因为法院很有可能不会受理你的重新起诉。